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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白长秀与湖南省华容县职业中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长秀,湖南省华容县职业中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长秀,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永新,岳阳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华容县职业中专,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陵园路。法定代表人张宁东,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汪双杰。系该校职工。上诉人白长秀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华容县职业中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白长秀。审 判 长  夏 磊审 判 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