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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远见申请执行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见,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380-3号申请执行人李远见,男,生于1973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赵小惠本院在执行李远见申请执行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李远见的债权受偿额为467102.3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467102.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泸州市普照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远见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