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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行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之荣、陈龙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之荣,陈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行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白和凤,局长。被执行人:陈之荣,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龙云,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陈之荣、陈龙云未能按其包征决(2014)01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纳罚款5778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给被执行人陈之荣、陈龙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5778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29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陈之荣、陈龙云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之荣、陈龙云在银行账户上存款5807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友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