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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11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贺某,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成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