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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翟杰锋与蔡小燕、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小燕。委托代理人崔振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杰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蔡小燕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翟杰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蔡小燕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小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小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蔡小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