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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阳秋旺与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秋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318号原告阳秋旺。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住所地:南宁仙葫开发区蓉茉大道12号东方广场一、二层。负责人徐志强。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金湖广场负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嘉伟。原告阳秋旺诉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仙葫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伟杰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阳秋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阳秋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秋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秋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韦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