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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元生诉上海水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元生。委托代理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元生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0月24日,胡元生先后通过其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向上海水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公司)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00元,共计50,000元。水滴公司是上海市虹口区汉庭酒店加盟商,***为其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27日,***转账49,250元至案外人宋A账户。现胡元生认为,其刷卡的目的是通过滴水公司的POS机套现,滴水公司进行信用卡套现涉嫌非法经营,且滴水公司擅自将套现资金转给了案外人,损害了胡元生的权益,遂于2015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滴水公司返还50,000元。滴水公司则主张,胡元生当时与案外人宋A共同至滴水公司处刷卡的目的就是请滴水公司帮助他们用信用卡转账。因此,滴水公司才将系争款项转给案外人宋A。滴水公司认为胡元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审认为,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胡元生以与水滴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主张滴水公司返还50,000元,对此主张,胡元生负有举证责任。胡元生已提交钱款交付凭证,除此之外,胡元生还应举证证明其所交付钱款是依据胡元生与滴水公司达成的合意,但对此,胡元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除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外,还应包括标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本案胡元生支付滴水公司的钱款是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或是依据违约责任约定主张返还,胡元生都未提交证据证明。综上所述,胡元生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胡元生负有举证责任,故应承担不利后果。胡元生要求滴水公司返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判决:驳回胡元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胡元生承担。胡元生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胡元生认为,信用卡套现是非法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违反法律应属无效。现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被上诉人收取胡元生的钱款应当返还。被上诉人称胡元生同意其将系争款项转给案外人缺乏依据。被上诉人水滴公司辩称,胡元生至滴水公司刷卡就是为了将款项转给案外人宋A,之后直至胡元生提起本案诉讼前的较长时间内胡元生也是向宋A主张权利,可见胡元生当时是授权滴水公司将系争款项转给宋A的。现滴水公司已经将系争款项转给了案外人宋A,胡元生要求滴水公司返还钱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滴水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元生以合同关系主张滴水公司返还钱款,然而胡元生未能就双方之间达成的合同约定进行举证,故本院仅凭在案证据无从确认滴水公司存在怎样的违约行为及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对于胡元生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胡元生自述,其至滴水公司刷卡的目的即属于违法套现。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违法性。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实施该行为预期的法律后果亦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胡元生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慧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