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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转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城区六号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307国道与城区六号路交口处时,与一辆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宋某甲驾驶的津A×××××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冀J×××××号小型轿车又与一辆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时某甲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津A×××××号小型轿车与一辆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陈某甲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宋某甲和冀J×××××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文涛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责任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沧州市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28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宋某甲、时某甲、陈某甲、刘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公估报告书、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事故中受损车辆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已达成协议,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十四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肖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