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耿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陆、潘保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家合人民陪审员 张洪举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