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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耿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陆、潘保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家合人民陪审员  张洪举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