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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林,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陈松林。委托代理人:王仁珠,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法定代表人:陈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林诉被告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陈松林负��。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