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锦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锦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381号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黄寅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玲玲,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公锦凤,女,1935年10月11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公锦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刁 彤代理审判员 雪 洁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