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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5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常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判决婚生女儿常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4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日止);三、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深圳市龙岗区房屋。(按市场价预估160万,银行贷款46万,扣除贷款114万。);四、被告方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原告杨某某的损失为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贴、交通费、小孩抚养费、父母赡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65955.54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4436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原告多预缴的元,本院凭缴费单退回。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