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小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薛磊与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54号原告:薛磊。委托代理人:乔仁民,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磊与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刘国强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薛磊承担。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彭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