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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丰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转监视居住,2015年7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夏季,被告人丰某某先后三次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益野粮食有限公司康金镇尚家村被害人崔某某(男,33岁)经营的收粮点院内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管6根,然后逃离现场。被盗钢管被丰某某卖掉,所得赃款被丰某某挥霍。2、2013年夏季,被告人丰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先后三次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益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康金镇尚家村被害人崔某某经营的收粮点院内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管12根,然后逃离现场。被盗钢管被丰某某、王某某卖掉,所得赃款被丰某某、王某某挥霍。综上,被告人丰某某共计实施盗窃犯罪6次,被盗钢管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为人民币1,03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丰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黑龙江省传染病院诊断书、证人尚某某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丰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3年夏季,被告人丰某某先后三次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益野粮食有限公司康金镇尚家村被害人崔某某(男,33岁)经营的收粮点院内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管6根,被盗钢管被丰某某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3年夏季,被告人丰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先后三次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益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康金镇尚家村崔某某经营的收粮点院内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管12根,被盗钢管被丰某某、王某某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被告人丰某某共计实施盗窃犯罪6次,被盗钢管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32元。丰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尚家村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3年12月4日8时45分,哈尔滨益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崔某某报案称其公司位于康金镇尚家村收粮点院内施工使用的铁架子、铁跳板等物品被盗,价值人民币20000多元。2013年12月4日,丰某某在康金镇尚家村家中被抓获。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丰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丰某某在莲花镇兴业村居住期间没有发现有违法行为,现实表现一般。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4日报案称其为益野粮食有限公司康金镇粮食加工厂的负责人,证实其工厂内丢失了铁管、铁跳板、卡扣等物品,价值26000多元。后听说康金镇尚家屯丰某某卖过铁管,于是来报案。4、证人尚某某的证言:他在康金镇开废品收购部,2013年7、8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和丰某某先后三次卖给他十二根铁管,一共卖了一百多元钱。5、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夏天,大约七、八月份的时候,他去收粮点溜达,看见院里有很多盖房子支架拆下来的铁管子,中午无人看管,他先后三次从收粮点院里偷了六根铁管,两根短的,四根长的。这六根铁管卖给一个骑港田三轮车收废品的了,一共卖了七、八十元钱。他后与王某某商量一起再去盗窃铁管子,王某某同意了。他和王某某先后三次,每次偷四根,一共偷了十二根铁管,后用王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将铁管拉到康金街里尚某某家废品收购部卖了,一共卖了一百多元钱,钱让他与王某某喝酒花了。6、同案王某某供述和辩解:他在康金镇骑脚蹬三轮车出租,2013年夏天的一天,康金镇尚家屯的丰某某找他,说屯南面的收粮点能偷到铁管卖,问他去不去一起偷,他说行。他们先后三次到粮点,每次一人扛两根,三次一共盗窃十二根铁管,都卖给康金镇老供电所后院胡同的一个废品收购部了,老板姓尚。三次一共卖一百多元钱,钱都用来喝洒了。7、价格鉴定结论书:6米长一寸半铁管16根,2米长一寸半铁管2根,价格鉴定标的价值人民币1,032.00元。8、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诊断书:丰某某双肺结核合并感染,双肺肺气肿。9、通知:由于丰某某继发性肺结核,合并肺感染,看守所不予收押,建议专科医院治疗。被告人丰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郎 萍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