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韦育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韦育国,玉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西平四街57-1号。法定代表人:班锋,局长。被执行人:韦育国,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农业,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玉妹建,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农业,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良执字第3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韦育国、玉妹建银行帐户。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育国、玉妹建银行存款10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俊青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