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港务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港务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839号原告连云港市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大厦1009室。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鸿、顾雷,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港务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松树庙岭港区四路8号。原告连云港市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源港务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航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