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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云与赵红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02号原告:武云,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赵红山,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云诉被告赵红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云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