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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永吉与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吉,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吉,男,汉族,1955年12月1日出生,住德惠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杨海涛,该经办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永吉因与被申请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经办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7.24方案),该方案第四部分规定,征收单位应当对在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以20%面积的奖励,经办中心未按照7.24方案执行,不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为吉林省人民政府的7.24方案是征求意见稿,德惠市人民政府不必按照其执行,属于对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的错误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此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王永吉提出,在其与经办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之时,经办中心隐瞒了7.24方案,致使《征收补偿协议书》对王永吉一方显失公平。但7.24方案系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面向全省公开发布的文件,通过新闻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均可获悉其内容,不存在王永吉无法了解其内容之情形。在王永吉与经办中心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时,王永吉亦有义务获悉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保障其权益,但王永吉并未要求按照7.24方案获得20%的奖励面积,而是与经办中心协议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德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上述条例、办法的规定,也为王永吉真实意思的反映,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王永吉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书》,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王永吉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错误。综上,王永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