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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杨与李克兰、刘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杨,李克兰,刘瑞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983号原告郑杨,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李克兰,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刘瑞涛,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高维华,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郑杨诉被告李克兰、被告刘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克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