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04号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892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594970-8。法定代表人马国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