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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长沙医学院与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医学院,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905号原告长沙医学院,登记地长沙市岳麓区,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501号。法定代表人何彬生,院长。委托代理人兰力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长沙电厂重建地0380059栋。法定代表人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医学院与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医学院逾期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向红审 判 员  陈 潇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