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段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建国,王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0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建国。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明。委托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段建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4)娄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王建民承认除去涉及本案的27.3万元,段建国不再欠其任何款项。上诉人段建国又以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建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2695元由上诉人段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赵耀功代理审判员 温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