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秀岳与陈汉荣、肇庆市端州区精华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岳,陈汉荣,肇庆市端州区精华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6-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岳,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罗城街。被执行人:陈汉荣,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精华幼儿园,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三路**号龙景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汉荣。协助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关于陈秀岳申请执行陈汉荣、肇庆市端州区精华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此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汉荣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支付按调解书计算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精华幼儿园对被执行人陈汉荣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9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汉荣在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汉荣在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的账户存款在4226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