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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乌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660号原告乌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 丁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希力格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