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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延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孙延君,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孙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473号原告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9037344-0,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晓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延君,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延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鹤鹤有鸣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