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黄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闾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臻。被告闾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闾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