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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491号原告袁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蔡某某,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