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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华诉被告崔某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陆 某 华 诉 被 告 崔 某 玲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的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陆某某华,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崔某某玲,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受理原陆某某华诉被崔某某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陆某某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陆某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陆某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缓交),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承担,剩余230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