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华诉被告崔某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陆 某 华 诉 被 告 崔 某 玲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的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陆某某华,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崔某某玲,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受理原陆某某华诉被崔某某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陆某某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陆某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陆某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缓交),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承担,剩余230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