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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柳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柳某,沈某,叶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柳某、沈某、叶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柳某、沈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与柳某出资合股,并雇佣被告人沈某、叶某在云和县南山小区13幢6号2楼出租房内,利用“777”、“766”、“土猪游戏”���网络博弈类游戏平台,通过淘宝、QQ、电话等途径,将游戏银子出售给王某、黄某、许某等数百名玩家用于赌博,并以低价回收玩家赌博所赢取的银子,累计出售、回收游戏银子合计人民币9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柳某各分得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沈某、叶某以领工资的方式分别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1万余元。为吸引和召集玩家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淘宝网开通“好运来会所”店铺,上架游戏银子购买链接,并使用“好运来会所”作为游戏账号及客服QQ的名称,然后在淘宝店铺商品详情、游戏账号签名、客服QQ签名中注明推荐游戏网站地址、收售银子信息、联系方式,向玩家承诺回收赌博赢取的银子,日常中以手机或者QQ、旺旺等即时通讯工具作为客服方式,为玩家提供游戏银子与真实货币的兑换服务,招揽了王某、黄某、许某等上百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玩家赌客。这些赌客通过拍付淘宝链接或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以直接转账汇款的方式,从“好运来会所”购买的银子作为赌资,参与到“777”、“766”、“土猪游戏”等游戏平台中,并以“牛牛”、“德州扑克”、“梭哈”等多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沈某、叶某在公安机关对云和县南山小区13幢6号2楼出租房突击检查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柳某在网吧上网过程中被抓获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柳某分别向云和县公安局上缴暂扣款人民币各5万元,被告人沈某、叶某分别向云和县公安局上缴暂扣款人民币1.6万元和1.5万元。另查明,2014年5月6日云和县公安局于云和县南山小区13幢6号被告人沈某住��处扣押了海蓉牌电脑台式主机一台、SAHARA牌电脑台式主机一台、M2282A型号的电脑显示器一台,银行卡25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柳某、沈某、叶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柳某、沈某、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甲、王某、黄某、许某、周某、钱某、曹某、陈某乙、李某、杨某、应玲丹、汪某的证言,海蓉牌电脑台式主机、SAHARA牌电脑台式主机、M2282A型号的电脑显示器、银行卡若干张、云公(网监)勘(2015)3-1号、云公(网警)远勘(2015)5-1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云公(网警)远勘(2015)3-1号远程勘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沈某住处南山小区13幢6号二楼朝南房间检查笔录,光盘一张,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011)丽景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柳某、沈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赌资的直接帮助,参赌人数达上百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有犯故意伤害罪的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柳某、沈某、叶某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柳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的违法所得1.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某的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扣押在案的海蓉牌电脑台式主机一台、SAHARA牌电脑台式主机一台、M2282A型号的电脑显示器一台,中国建设银行622707343026393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3430002551686、中国工商银行622081210002274448、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088364682579、中国银行6217856200002615842、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8580999010047845的银行卡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