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8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学启诉赵天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启,赵天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871-2号原告赵学启,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天方,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启诉被告赵天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学启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由原告赵学启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洪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