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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8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学启诉赵天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启,赵天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871-2号原告赵学启,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赵天方,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启诉被告赵天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学启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学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由原告赵学启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洪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