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牛某诉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牛某,女。被告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