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元辉与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乡镇企业管理站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黄元辉,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乡镇企业管理站,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镇府路35号。法定代表人林义锐,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元辉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乡镇企业管理站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元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八元,由原告黄元辉负担。审 判 长 林建秋审 判 员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