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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管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船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第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某某于2015年5月6日15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财富广场C座10楼1020室内,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5克出卖给王某某。案发后,管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管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破案抓捕经过、工作所见、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船营公安分局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涉案财物保管台账、毒品入库回执单、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通话详单、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证人王某某在聊天工具“陌陌”群里表示想要购买毒品,被告人管某某私聊王某某,表示其有毒品出售。2015年5月6日13时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聊天工具“陌陌”上发现有人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征得王某某本人同意后,让王某某将被告人管某某约到昌邑区财物广场C座10楼1020室,并将准备好的3000元钱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在民警陪同下,到达事先与被告人管某某商定的地点,并与被告人管某某电话联系,称要5克冰毒,5粒麻古。15时30分,被告人管某某到达1020室,王某某与管某某交易后,民警随即进入室内控制管某某,并在管某某裤兜内发现公安机关事先准备的人民币3000元,在室内茶几上发现管某某已交付给王某某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5克。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5月6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网上贩卖毒品。经向上级公安机关呈请毒品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及控制下交付,获得批准后,经缜密部署工作。通过举报人与贩卖毒品嫌疑人在网上及短信联系,将交易地点定在吉林市昌邑区财富广场C座10楼1020日租房内。在双方交易完成后,办案民警进入该房间,当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管某某抓获,在犯罪嫌疑人管某某裤兜内搜出公安机关事先准备的毒资3000元,并在日租房内茶几上当场缴获冰毒疑似物5包和麻古疑似物1包,经当场称重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3.82克,麻古0.45克,经审查,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决绝在讯问笔录、现场毒品称重、毒品鉴定报告上签字。2、工作所见证实,2015年6日13时报警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聊天工具“陌陌”上发现有人贩卖毒品。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征得王某某本人同意后并履行审批控制下交付后,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将准备好的人民币3000元钱交给王某某,并对王某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确认王某某身上只有现金3000元及手机一部(全程录像)。后在民警陪同下,赶到双方商定的地点昌邑区财富广场C座10楼1020室。约15时30分,被告人管某某到达1020室,王某某与管某某交易后,民警随即进入室内控制管某某,并在管某某裤兜内发现公安机关事先准备的人民币3000元,在室内茶几上发现白色晶体与5粒粉色药片状药丸。3、船营公安分局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证实涉案毒品冰毒重3.82克,麻古重0.45克,共计4.27克。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的身份情况。5、电话查询记录及高新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管某某2014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6、照片证实涉案毒品称重的情况。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管某某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吉林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台帐、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证实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且已交专门机关保管。9、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涉案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0、证人王某某手机中陌陌及短信聊天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管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商议买卖毒品的事实。11、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管某某身上搜出的白色苹果手机,设有屏幕锁,因管某某拒不提供该手机解锁密码,无法查询到管某某用该手机聊天的内容。1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系有吸毒史的人。13、光盘一张证实及公安机关从管某某身上搜出的3000元系公安机关之前交付给王某某的3000元,且证实被告人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及毒品称重的过程。14、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管某某与王某某通话的情况。1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管某某手机号码1514321****中的短信聊天记录证实此次毒品交易的内容。17、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有一个陌陌群叫Linda的烟圈,我在群里喊“买肉”,就有个叫Alicia…和我说话,意思是他那里有肉,就是他那里有冰毒可以卖,我就加这个人为好友了,之后我俩私聊,对方把电话号码给我了。我今天(2015年5月6日)就来公安机关报案,警察让人把我约到吉林市昌邑区财富广场C座10楼1020号的日租房,14时许,我给这个“卖肉”的人打电话,说“买肉”,对方问我要多少,我说我要5克冰毒和5粒麻古,我还问他多少钱1克,这个人说冰毒500元1克,麻古100元1粒,我说那就都来吧。过了一会,这个人就来找我了,我下楼接的这个人,把人带到1020号的日租房,他就从烟盒拿出5包冰毒和1袋麻古,我就把公安机关事先准备好已经记号的3000元钱给了这个人,这个人收完钱后,公安机关的人就进来了,被抓住的这个人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不承认,之后被带回公安机关了。警察来的时候,这个人已经将冰毒和麻古给我了,我放在桌子上了。18、被告人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承认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其当庭表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涉案毒品确实系其贩卖给证人王某某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由特情购毒制造毒品交易机会,存在引诱侦查事实,故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毒品4.27克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维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