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传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60号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胡孝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苏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国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仓,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