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8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志凯与李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凯,李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177号原告王志凯,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李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凯与被告李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志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志凯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志凯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九日书记员 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