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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国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10号罪犯丁国强,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吴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国强犯强迫卖淫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被告人丁国强提出上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咸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丁国强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6个,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国强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因其犯数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国强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4日止,原判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