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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登祥与万权、郝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28号原告周登祥,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万权,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郝廷惠,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登祥诉被告万权、郝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登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登祥负担。审判员 田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