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云清,总经理。上诉人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材料供应合同》中已就纠纷的解决方式达成明确、具体的约定,本案应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材料供应合同》与《材料供需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中并未就纠纷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然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但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大厦大堂和16F指示牌照片、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公司地址以及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轩恒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中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落款的单位地址等证据,以上证据均能证明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铁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