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静与马春福、张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482号申请执行人郭静,居民。被执行人马春福,居民。被执行人张志丽,居民。申请执行人郭静与被执行人马春福、张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5000元及执行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875元。同时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春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