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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139号原告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法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洋,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郭继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娟、黄锁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法挺、申洋,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娟、黄锁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开发商。2013年7月25日,万泰随园业主在青岛政务网政府信箱版块发布“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延迟交房的原因是否在你部门”的信件,要求被告说明万泰随园项目是否因市政工程导致延期交房。2013年8月5日,被告发布答复信息,称其已进行落实,自来水工程建设已完成,但由于原告未补缴配套费导致自来水工程无法实施验收通水;天然气工程2013年5月底接到图纸施工并未延误时间。被告的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按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如期缴纳各项费用,不存在欠缴配套费情形。同时,原告2012年10月便与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工程建设合同,泰能天然气负责设计施工,迟延工期责任不在原告。被告未认真调查即对外发布错误答复信息,直接导致万泰随园业主错误认为因原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并致使现多名业主在市北法院起诉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对“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延迟交房的原因是否在你部门”的答复信息》,或确认该答复信息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3年7月25日,用户名“HENRY”通过政府信箱来信“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延迟交房的原因是否在你部门”。被告信访处于7月26日查看了此信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工作办理要求,被告联系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有关情况。两单位于7月31日将办理意见回复被告。被告根据落实情况形成答复意见于8月1日报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于8月5日在青岛政务网发布答复信息,仅来信人依查询码能查询到该答复信息。被告的答复是在联系供水和供气公司落实了具体情况后作出,按规定流程在工作时限内对来信人答复的,信息真实有效。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用户名“HENRY”通过政府信箱来信“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延迟交房的原因是否在你部门”,来信内容为:我们2011年或者2012年在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购买普通商品房,合同约定2012年10月或者12月底交房,目前仍未交房,开发商称是因为煤气、电力、自来水等部门收到他们申请后没有及时开通(或者管网内外部连接),所以达不到交房条件,并非开发商原因,请落实:1、是否收到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的开通申请以及收到时间;2、收到申请后,是否拖延对该小区开通申请的处理和施工;3、如有其它原因或者说明,也请告知。2013年7月26日,被告信访处查看了此信件。后,被告联系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有关情况。2013年7月31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落实情况回复被告。2013年8月5日,被告将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复意见通过政府信箱回复给“HENRY”:针对该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海润集团进行了落实。我集团于2012年4月28日收到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为开发建设的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慧府工程办理上水的申请。经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后,集团公司于2012年5月就为其进行了红线内给水管道图纸设计。此后,在开发单位与我集团签订《供水工程建设合同》并缴纳20%配套费后,我集团已组织完成给水建设。因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给水工程开发单位正在办理补缴剩余配套费相关手续,导致无法按照程序实施验收通水。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燃气工程,共四个楼座46户。泰能公司于2013年5月底接到该小区燃气施工图纸,并立即组织人员现场进行图纸会审后及时进场施工,并未延误时间。目前该工程室内已完工,庭院已完成80%,现在配合房地产土建施工中。因客户未留联系电话,公司工作人员已将以上情况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原告对上述答复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庭审中,被告主张其上述答复仅是对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反映情况的转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自来水和煤气的开通、施工单位是供水企业和供气企业,被告作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仅负责对供水企业和供气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不负责具体的开通和施工工作,所以被告对用户“HENRY”的来信询问,仅是将其从供水企业和供气企业处了解的情况予以反馈,并不是对逾期交房的原因进行认定。关于是否是自来水和煤气的开通和施工导致涉案项目延期交房,是原告与案外人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供水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和燃气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是被告依据行政职权进行认定,本案被告的答复也未对该问题进行认定,仅是转达了供水和供气企业对该问题的意见,所以该答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不具备提起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亚男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