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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018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中粮建筑浇铸工程有限公司与范永江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中粮建筑浇铸工程有限公司,范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01822-79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中粮建筑浇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衍里。被执行人:范永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烟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永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永江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