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腾飞、李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327号原告: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滨港路490号。法定代表人:刘广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博信,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腾飞。被告:李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腾飞、李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腾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李腾飞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腾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