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凤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565号原告黄凤,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袁永树,重庆市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二渡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20855232-2。法定代表人周斌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重庆市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与被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曾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