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松江与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江,王晓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6号原告周松江,1976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晓辉,1956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江诉被告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松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松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周松江已预付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松江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少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