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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松江与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江,王晓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26号原告周松江,1976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晓辉,1956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江诉被告王晓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松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松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周松江已预付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松江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少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