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刘业辉与叶小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辉,叶小妹,张群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754号原告刘业辉。委托代理人余柳华,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小妹。第三人张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业辉与被告叶小妹及第三人张群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诉讼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业辉负担。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