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安云与王晓雄、蕲春县顺达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云,王晓雄,蕲春县顺达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00337号申请执行人陈安云。被执行人王晓雄。被执行人蕲春县顺达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夏江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组。法定代表人胡珍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号。代表人詹敦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安云与被执行人王晓雄、蕲春县顺达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盛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安云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安云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安云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