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玉美与赵建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美,赵建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高玉美。被执行人赵建宝。申请执行人高玉美与被执行人赵建宝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7719.8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民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