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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甲、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29日因赌博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被告人罗某某,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资中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5年7月29日因赌博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日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在资中县新桥镇石庙街一地下室内,开设了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5000余元,二名被告人各分得3500元。2015年7月29公安民警在赌场挡获参赌人员21人,查获抽头渔利11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周某乙、蒋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周某丙、王某甲、肖某、周某丁、周某戊、陈某甲、王某乙、朱某甲、王某丙、周某巳、韦某、周某庚、陈某乙、朱某乙、孙某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图片、现场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到案说明,资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甲、罗某某犯罪以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违法所得各3500元及查获的赌资110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静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