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夏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不和,在上饶县罗桥街道横山村塘溪114号住宅内分房而居。2014年10月25日晚19时许,夏某回到自己卧室躺在床上准备休息,此时被告人何某甲来到夏某卧室欲与夏某过夫妻生活,但夏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何某甲一时气恼即抓住夏某的右脚掌慢慢用力往外扭,导致夏某右脚外踝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夏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被上饶县公安局罗桥派出所抓获,归案后对所犯罪行作了如实供述。被告人何某甲被刑事拘留后,被害人夏某向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为保持家庭和睦,请求对被告人何某甲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郑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证言,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提出的申请书,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夫妻矛盾引发的争吵中,扭伤被害人右脚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也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正兴审 判 员 谢瑶俊人民陪审员 邱自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咏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