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郭吉忠与曹庆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忠,曹庆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03号原告郭吉忠,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曹庆臻,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济阳县,现住址不详。原告郭吉忠与被告曹庆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吉忠不能提供被告曹庆臻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曹庆臻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郭吉忠不能提供被告曹庆臻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向被告曹庆臻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吉忠对被告曹庆臻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